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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买房贷款无需再开具“单身证明”

作者:融冠 文章来源:融冠网 更新时间:2015-11-06 15:36:48

您是否遭遇过办理某项业务时被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情况?拿着结婚证不能证明是已婚,拿着离婚证不能证明是单身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用途已由最初的买房贷款过渡到了房产过户、中介、户口迁移、司法公证、拆迁安置、办理低保、招聘等领域,甚至婚介所(相亲)、医院做手术、计划生育等也要求出具,可谓千奇百怪。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即“单身证明”。但其实,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也不再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但当事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许多办事部门虽无法律法规依据,无权向群众要求提供证明,却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为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民政部门开始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但是,一些用证部门的需求经常随意变更,并常以证明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当事人重新出具,导致办事群众在出证和用证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增加了群众办事的负担。

近期,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在该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群众反映了一些地方部门依然还在要求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的现象。为此,衡阳民政网特公布政策文件,解读市民疑惑。

《通知》中阐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民政部门从未开具过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而任何部门或单位向当事人索要证明均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通知》中表示,各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婚姻收养管理)处,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服务,而是让信息在相关部门间传递,让老百姓不跑冤枉路。

对于个别地方的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涉及两个问题必须清楚:一是这种证明是不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的;二是既使有关事项必须查清查明,但这种义务和负担是不是必须由当事人承担。

有市民表示,民政部门不开婚姻证明了,应该与其他职能部门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不要把老百姓夹在中间,从而真正实现便民。对此,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监督力量,要勇于向奇葩证明说“不”,要直接曝光那些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而强行要求群众提供这样或那样证明的办事单位,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相关链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舆情应对要点

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民政部门从未开具过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我国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登记制度,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政部门负责结婚和离婚的登记外,法院负责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在国外的两个中国人间的结婚、离婚登记,另外,丧偶等也直接影响公民婚姻状况的变化。因此,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对于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不是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一般公众都是明知的,更何况我们的一些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的部门或单位。不排除部分基层部门规避、推卸本应由其承担工作责任的情况,另外,也有懒惰、脑筋懒、腿脚懒,不愿履行主动的审查调查职责方面的因素。如民政部门继续出具此证明,不仅助长了以上混淆责任、推诿扯皮、“软、懒、散”等不良风气,也会为不少当事人利用用证部门和出证部门间信息不相通的状况,在民政部门出具此证明后又立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从而改变自己的实际婚姻状态,甚至伪造、变造证明欺骗用证部门留下了方便之门。

二、民政部在印发《通知》前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任何部门或单位向当事人索要证明均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民政部在起草制定《通知》过程中,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婚姻证明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正式发文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因此,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此证明无不同意见。在此前提下,民政部才制发了《通知》。因此,地方房管、公证、银行、公安等原婚姻证明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均不应再向当事人索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三、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服务,而是让信息在相关部门间传递,让老百姓不跑冤枉路。

一是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等同于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通知》规定不再出具证明,但同时,也明确提出了部门间信息核对的要求,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意味不再提供信息。二是部门间信息核对并不是对所有的需求都提供信息核对。仅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才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权也无需进行部门间信息核对。三是部门间信息核对,并不仅限于网络连接、网络共享一种方式。如相关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还可以通过公函往来、移动存储介质交换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综上,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当前的关键是基层办事的机构或单位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是否能够克服懒政思想,让群众别来回跑腿。

四、对于保留的需出具证明办理公证事项国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民政部采取的是动态管理方式随时调整。

清单是民政部根据外交部提供意见所制定。外交部提出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个人声明并公证的方式解决,无需出具证明,通过其他国家正式照会、或与我外交部门会见等途径了解到仅有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对出具证明有明确要求。考虑到各国相关规定也在变化中,《通知》中已明确,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随时对清单所列国家进行调整。我们了解到,一些当事人反映的需要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实际上这些国家要求的是当事人的声明。为此,我们在当事人咨询办理涉及其他国家公证相关事项时,将提醒当事人核实确认相关国家需求。对确实属于需要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民政部将及时调整清单,并通告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执行。

五、对于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提出的开具证明的要求或咨询,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及登记员能做哪些工作?

一是耐心细致地向其介绍《通知》精神,告知相关部门可向其上级机关请示解决办法,告知当事人了解把握《通知》精神,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应予以拒绝;二是主动介绍推荐一些地方的有效做法,如调整证明出具办法,有过去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改为由当事人声明承诺的办法解决部门或当事人所需;由相关部门与民政部门联系沟通,以公函、信息核证等方式解决工作之所需;或者干脆取消出具证明的要求;三是可以制作告知单,使当事人知晓相关事项内容;四是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直至民政部反映或请示,寻求妥善解决办法。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切忌简单拒绝了事,甚至蛮横粗暴地对待相关部门或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