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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本年度有新调整

作者:融冠 文章来源:搜狐焦点 更新时间:2016-05-13 20:47:12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本年度有新调整:

  月缴存额之和最低136元最高2944元

  2016年度衡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有新的调整了!这是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得到的消息。

  调整包括三方面内容

  此次调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为6%-12%,即职工和单位月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6%,最高不得高于12%;二是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36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944元;三是中央和省属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200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712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每年都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限额做出相应调整,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依然为6%-12%

  今年4月份,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了统一规范,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6%-12%。而我市从2009年以来,确定的缴存比例一直在这个范围内。2016年度,依然维持这个比例不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拟定这样的缴存比例,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与全国保持基本一致。二是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确定的比例中,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主要是考虑了单位与个人在年度平均工资上存在差异,为单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额度上留有一定的机动空间。他特别强调:确定6%12%的缴存比例,是对最低与最高缴存比例的一种限定,即单位与个人缴存最低不能低于6%,最高不能突破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测算有讲究

  根据调整方案,2016年度,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36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944元。对这个方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是经过严格的程序科学测定的。

  据介绍,按照住房公积金限高保底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我市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同时根据市人社局确定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我市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

  数据显示: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88元,最低月平均工资为1130元。据此测算得出2016年月缴存最高限额为2944元,算式如下: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之和=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最高缴存比例×2(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4088×3×12%)×2=2944元。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36元,算式如下: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之和=职工2015年度最低月保障工资×最低缴存比例×2(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1130×6%)×2=136元。

  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之和为3712元,则是依据湘金监管办函[2008]5号规定,参照长沙市2016年度缴存标准执行。